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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姓名
陈君
性别


教材名称  金融保险法学
课程简介

  陈君,女,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讲课程《刑法学》、《金融保险法学》、《经济法学》、《法律基础》等。

  《金融保险法》学这门课程实际上是两门课程的结合,它包含保险法学与金融法学两部分内容。在整个课程教学过程中,以保险法学为重点内容,金融法学仅作基本介绍,不深入讲解。保险法学主要分为三部分:其一,保险法基础知识;其二,保险合同法;其三,保险业法;其中,保险法基础知识与保险合同法是重点也是难点内容,尤其是保险合同法需要结合民商法知识进行学习,同学们通过民商法与保险实务的结合,对基本的保险合同案例能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辨析。保险业法重点是了解基本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掌握对保险公司规制的基本理念。

  金融法学应了解货币银行学与金融学的相关知识,掌握我国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是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与国家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其次,还要了解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关于金融法的学习,不具体指定教材,主要以课件基本内容为主。

  同学们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系统理解并掌握保险法学与金融法学理论体系,针对具体问题能通过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给予解决,具备一定的分析实际案件的技能。

学时
40学时
课程大纲

教学大纲

  《金融保险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是为了培养并检验学生实际掌握民商法学以及相关法学基本理论和运用现行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现实法律问题的一门法学课程。保险法学主要分为三部分:其一,保险法基础知识;其二,保险合同法;其三,保险业法;其中,保险法基础知识与保险合同法是重点也是难点内容。金融法学应了解货币银行学与金融学的相关知识,掌握我国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是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与国家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其次,还应了解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保险原理
一、本章的课程学习要求及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危险与危险管理,掌握保险的内涵与本质特征,重点理解保险的本质作用与保险的分类。

二、本章课程学习的内容与学时(3学时)
第一节 危险与危险管理
1.1.1危险概述
1.1.2危险的管理

第二节 保险概述
1.2.1保险的内涵
1.2.2保险的要素
1.2.3保险的特征
1.2.4保险的本质作用
1.2.5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一、本章的课程学习要求及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内容,掌握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重点理解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与代位求偿原则。

二、本章课程学习的内容与学时(3学时)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2.1.1保险法的概念
2.1.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2.2.1总则
2.2.2保险合同
2.2.3保险公司
2.2.4保险经营规则
2.2.5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2.2.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2.2.7法律责任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3.1最大诚信原则
2.3.2保险利益原则
2.3.3近因原则
2.3.4代位求偿原则

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一、本章的课程学习要求及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掌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四者之间的关系,熟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中介人彼此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重点理解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保险利益。

二、本章课程学习的内容与学时(3学时)
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3.1.1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1.2保险法律关系的关系人
3.1.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彼此之间关系
3.1.4保险法律关系的中介人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保险利益
3.2.1保险利益的概念与特征
3.2.2保险利益原则
3.2.3财产保险利益
3.2.4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保险权利与保险义务
3.3.1财产保险合同
3.3.2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概述
一、本章的课程学习要求及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保险合同的种类,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重点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二、本章课程学习的内容与学时(3学时)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1.1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4.1.2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4.1.3保险合同的性质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4.2.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4.2.2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4.2.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4.2.4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本章的课程学习要求及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与形式,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重点理解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二、本章课程学习的内容与学时(3学时)
第一节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5.1.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5.1.2自愿订立原则
5.1.3合法性原则
5.1.4保险利益原则
5.1.5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5.2.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5.2.2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三节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
5.3.1保险合同成立
5.3.2保险合同生效
5.3.3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
5.4.1合同的形式
5.4.2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六章 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
一、本章的课程学习要求及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保险合同生效要件,重点理解无效保险合同、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保险合同的界定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深入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二、本章课程学习的内容与学时(3学时)
第一节 无效保险合同
6.1.1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6.1.2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6.1.3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二节 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保险合同
6.2.1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
6.2.2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保险合同

第三节 无效和被撤销的保险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6.3.1无效和被撤销的保险合同的处理
6.3.2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合同中的运用

第七章 金融与金融市场
一、本章的课程学习要求及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金融与金融形态,货币与信用的本质,掌握信用工具的概念与特征,熟悉金融市场,重点理解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二、本章课程学习的内容与学时(3学时)
第一节 金融概述
7.1.1金融与金融形态
7.1.2货币本质及其基本形式
7.1.3信用的本质

第二节 信用工具
7.2.1信用工具的概念
7.2.2信用工具的特征

第三节 金融市场
7.3.1金融市场概述
7.3.2同业拆借市场
7.3.3证券市场
7.3.4期货市场
7.3.5保险市场

第四节 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7.4.1金融法的概念
7.4.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7.4.3金融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第五节 金融法的地位、渊源与基本原则
7.5.1金融法的地位
7.5.2金融法的渊源
7.5.3金融法基本原则

第八章 中央银行法与货币政策

一、本章的课程学习要求及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中央银行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了解中央银行法的体系与结构,重点理解国家货币政策及其运用。

二、本章课程学习的内容与学时(3学时)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8.1.1中央银行的概念
8.1.2中央银行的特征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体系和结构
8.2.1中央银行法的体系
8.2.2中央银行法的结构

第三节 国家货币政策
8.3.1货币政策概述
8.3.2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制度

第四节 货币发行制度
8.4.1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
8.4.2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8.4.3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第九章 商业银行法

一、本章的课程学习要求及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职能与经营原则,重点理解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与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二、本章课程学习的内容与学时(3学时)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9.1.1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9.1.2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9.1.3商业银行法的性质及其施行范围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9.2.1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9.2.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9.2.3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及设立

联系方式
829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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