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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姓名
赵和平
性别


教材名称   《中国法制史》(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主编:怀校峰
课程简介
    赵和平 男 生于1948年3月、汉族、中共党员。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主讲教授。自1986年起在北京理工大学任教。1993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多年在校内主讲中国历史与文化方面的课程,所授《近现代中外思想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课曾获北京市教学一等奖。现为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唐史学会理事。参加过多项重要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个人专著《敦煌写本书仪研究》获第三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敦煌表状笺启书仪辑校》获国家古籍整理一等奖,曾多次到海内外访问讲学。截止到2004年底共出版专著4部,主编2部,参编2部,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系学生必修课。此课程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有着许多优秀的法律传统,但它包含的落后因素也对今天存在着很大的影响。学好这门课程,就是要继承优秀的法制遗产,批判不良影响,促进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进程;在专业上,更有助于对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

学时
60学时
课程大纲

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学分:4 课时:60学时
一、目的与任务:
    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起源及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质、特点、作用及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从法学和历史学的双重角度掌握中国法制史上的基本内容,并了解其显著特点,并厘清它对今天法制建设中所起的各种影响。
二、教学指导思想:
    以唐律为中心,上挂下联,突出中国法律(中华法系)的特点:即维护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封建)社会,维护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国家的利益。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
<一> 绪论(4学时)
1.学科性质
2.中国法制史的分期。
3.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4. 中国古代法律(清以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 先秦时代的法制状况(4学时)
1. 夏商周时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2. 春秋末至战国时代(本节重点)
A 李悝与《法经》
B 商鞅与《秦律》
<三> 秦代的法律状况(4学时)
1. 奠基在商鞅《秦律》基础上的通行全国的《秦律》
⑴ 立法概况 }
⑵ 行政法律 }
⑶ 刑事法律 }以出土秦简为主
⑷ 民商法律 }
⑸ 司法制度 }
2. 对秦代法律的评价。
<四> 汉代法律制度(6学时)
1.汉代制定的《九章律》
2.德主刑辅、及武帝以后儒家思想的影响
3. 汉代法律形成:律、令、科、比。
4. 西汉初——西汉末——东汉初——东汉末 变化的正弦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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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汉代法律的主要缺点

<五>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法律制度(8学时)
1.曹魏《新律》十八篇所反映的变化
A “刑名”置于首篇,
B.“八议”作为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
C.儒臣制定法律;儒家思想全面进入法典。
2.晋朝《律疏》的作用。张、杜注、晋律注的出土(2002年6月[玉门花海])
3.《北魏律》汇聚中原、河西、江南三种文化,成为隋唐律基础。
4.《北齐律》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北朝以北齐律最优。
A.刑名、法例合为一卷,置于篇首。
B.十二篇奠定了隋代以后的基本框架。
C.“重罪十条”成为后世“十恶”的来源。
5. 隋《开皇律》、《大业律》是《唐律》的基础;
A. 十恶罪名的确定
B. 中古五刑的确立,

<六> 唐代
1. 律、令、格、式、敕、典、例的法律体系。(本节重点)
2. 《唐律》12卷502条。
⑴ “疏议”是司法解释具有与律文相同的法律效力。
⑵ “八议”
⑶ “十恶”的性质:
3. 唐代的司法机构。
⑴ 皇帝具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⑵ 中央机构:A刑部B大理寺C御史台
⑶ 地方机构
4.诉讼与审判
(1) 逐级升高的判刑制度
(2) 司法审判的根据是法律

<七>.宋代的法律制度(4学时)
1.宋以后集权专制的总趋势
2.宋朝的特点
(1)《宋刑统》继承《大中刑统》,是律、令、格、式的分门编排;其本内容与《唐律》系统变化不大。
★(2)宋代《编敕》的重要;编敕破律起于唐代;完全凌驾于《刑统》之上是在宋代;它是法律的最高权威;是加强中央集权的一种表现。
(3) 立法思想上,强调义、利并举,即承认工商者的合法权益。

<八>.元代的法律制度(4学时)
1.对不同的阶层采用不同的法律;
2.《大元通制》、《元典章》
3。对汉人、南人地区仍多袭用宋代的法律体系。

<九>.明、清时代的法律制度(4学时)
1. ★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高峰----以《大明律》为主要法典
2.《大明令》的汇集;
3.《大诰》的破律(律外实行)及对死刑种类的扩大、倒退;
4.例的广泛应用,“因律起例,因例生例”;
5.《大清律》基本沿用《大明律》;变化不大。

<十>.★清末沈家本的法律改革(4学时)
(1) 时代背景
(2) “参考古今博辑中外”;主要以大陆法系(德、日)为参照;
(3) 《六律》草案的诞生,《刑律》、《刑诉律》;《民律》、《民诉律》;《商律》、《破产律》,记住六律的名称。
(4) 《宪法》产生的艰难;
(5) 沈家本法律改革的得失

<十一>.民国时期的法律(3学时)
<十二>.解放区的法律(3学时)

四、大纲说明:
    在教学中,抓住唐代的法律制度作为重点,因为《唐律》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基础,又是国内外学者研究比较深、透的领域,抓住这一重点,前后贯通,可以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同时,要着重讲清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及对今天显示的影响。
    此间课程的难点在于学生的古汉语基础不够,要求教师能抓住重点,深入浅出的讲解。并指定一些参考书给学生阅读。
五、教科书、参考书:
1.怀效锋,《中国法制史》(修订本)[M]北京,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999、或2001
2.参考书:
(1)[清]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 1985
(2)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M]北京,中华书局 1974
(3)《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 1978
(4)高敏《云梦秦简初探》[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1
(5)[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 1983
(6)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 1996
(7)《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 1984

联系方式
Zhao-heping@b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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