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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宪法学

问:法理学上讲的某项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是指什么呢?
答:这是一个法哲学的问题。在我看来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是指人们的可接受性。

问: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国体还是政体呀?
答: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但通常认为是国体。

问:公权力的主体一定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吗?
答:不一定。如航空工业总公司,即原来的航天部现在是公司,即掌握着部分公权力。

问: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区别在哪里呢?
答:有的情况下是一个概念。但有时是法哲学是在法理学之上的一个概念,即比法理学更具有哲学味道,更具有深度。

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调整一切的社会关系对吗?
答:不对,并不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

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监督吗?哪个机关可以对它进行牵制?
答:从理论上来讲是不受监督的,也不受牵制的。

问:那我们如何保证人大正确行使权力?
答:这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如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障,如法律的规定,如人们的信仰等。

问:对于法律关系这类最基本的问题,法理学怎么研究啊?
答:这么一个特抽象的问题,令我难以回答,是比较难学,这如同语文里的写作一样,虽然难学,但是很有用。

问:您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律监督存在什么问题吗?
答:当然存在问题了,比如有的主体不受法律监督。

问:您是说监督者没人监督,还是说监督主体很乱?
答:都有。

问:宪法惯例和宪法习惯有区别吗?
答: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同一个意思。

问:老师,少数服从多数是最民主的制度吗?
答:一般来说是这样,同时需要对于少数有最低的保障线。

问:宪法中的监督权,表述,似乎是由人大常委会和检察院行使,老师,还有其他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吗?
答:可以这么说。

问: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有法律依据吗?生活中,似乎没看到检察权直接监督行政权啊,只有在整治腐败中看到那么一点影子,可针对的不是行政权啊,而是官员啊!
答:你这样理解也是可以的。

问: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是一回事吗?这和宪法司法化有什么关系呢?
答:可以理解为一回事,但有时两者是有差别的,司法审查的主体为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的主体则不一定,如在我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问:在我国法理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吗? 在国外呢?
答:不是,在我国肯定不是。在国外有的国家是正式渊源,如在英国。著名的《英宪精义》就是一例。作者为代雪,就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正式渊源。

问: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立法滞后是必然的,那又没有判例做补充,法理又不是正式源源,那遇到新问题,法律怎解决呢?
答:判例只能是参照,在刑法里没有法律规定,只能是无罪释放。

问: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中,哪项权利是最重要的呀?
答:许多都是最重要的,没有排名第一的问题,如果有的话,也是并列第一。

问:日本\英国那种体制,选举获胜的当组阁,在国家政治体制上就是议行合一吗?
答:不能这么说,它们是内阁制,议行合一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实际上在我看来,就是议行合一,但在正式的出版物里没有这么讲的。

问:那我国台湾属于那种呢?
答:我国的台湾实行的是具有自己特色的,他是由总统指定还是由总统所在的政党组成政府呢,即孙中山所讲五权制。

问: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违法者,对吗?
答:可以这么讲,但有时也不一定,如是成年人犯罪,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其监护人。

问: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究竟怎么区分啊?
答:广义的法律指的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狭义的法律仅指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问:老师,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呀?我感觉法理学涉及的面很广,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什么呀?
答:涉及面很广,中心问题是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问:那学这门课的意义主要在哪里呢?
答:意义是很大的。对于各个部门法均有指导意义,学好了法理学有助于同学们学习部门法。比如法治问题,与各个学科均有联系,对其均有指导意义,假如学不好法理学那么部门法就仅仅成了条文的堆积。

问:法学属于哲学范畴吗?
答:要看你怎么看了,在黑格尔看来属于,但一般认为不属于,实际上是不同的。而是属于法学的范畴。

问:习惯法被援引属于法律的认可了?
答:是的。

问:我国存在习惯法吗?
答:实际上是存在的。比如在立法阶段对某些习惯的认可,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习惯法。

问:所以在讲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中,习惯法属于非正式渊源?是这样的吗?
答:是的。

问:老师,普通法和衡平法有什么区别?
答:有区别. 这在教科书里有比较详细的解答.衡平法指的是在判例法没有办法解决时,由大法官运用公平原则直接来判案子,因此衡平法又称为公平的法。

问:老师,法律解释当中,什么情况下会用到限制解释?您能举个例子吗?

答: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比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通常要做限制解释,即仅指司法机关中的法官.而不应该包括里边的打扫卫生的、送信的、司机等, 甚至也不包括里边的行政人员。

问: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怎么区分啊?
答:差别不是很大. 法律规则往往是完整的, 而法律规定仅仅是规定. 法律规则包括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

问: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具有什么属性呀?
答:普遍性. 你认为呢?

问:有人说是概括性呀,概括性、普遍性还有规范性容易混淆的说.
答:的确有这个问题.但是概括性一般认为不属于法的特性;规范性指的法是一种规则.
问:老师,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还是自己?是行为还是思想?
答: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主要是行为。

问:法的作用当中,有消极作用吗?
答:当然有消极作用. 一是将其理解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二是将其理解为法规定消极行为,如不得偷盗就是消极性规定.不得杀人也是如此。

问:所有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吗?
答:通常是这样,但并不总是这样。

问:难道法律不是道德的最底线?
答:是的,可以这么说. 但这只是一般的说法,同时任何一般的说法均有例外.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同时刑法又是法律的底线。

问:民主是法治之法的必然内涵吗?
答:是的。

问:那近代的法就是法治之法的本原了?
答:对的。

问:我们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什么呀?
答:这是很难回答的一个问题. 但通常有这几个标准, 如正义标准, 如正义标准, 人性标准, 自由标准等等.

问:可是,什么是正义本身就不确定,如何成为法律判断的标准呀?
答:的确有这个问题.这也是哲学、宗教学等存在的重要原因.虽然正义本身不确定,但还是有其确定的标准的.即老百姓心中有杆秤。

问: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什么区别啊?
答:有的,层次上是不同的,法律心理层次低一些,法律意识层次高一些。

问:如果宪法法院认为某项法律和宪法想抵触,一般会怎么处理?
答:只能是上报,而不会宣布其违宪

问:宪法学这门课程,我们要掌握的最核心的基本思想是什么呢?
答:最为主要的是要掌握宪法的条文,更为主要的是要学会以权利制约权力。

问:立法机关与权力机关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答:在中国是一样的。但是在国外还是有区别的,如美国就没有最高权力机关,因为三个机关都是互相制约的,美国最高的是联邦宪法。

问:我们国家当前的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为什么不提建立宪政社会呢?
答:其实也可以这么讲的,只是法治社会的范围更广泛一些,而宪政给人的感觉是面上窄一些。

问:宪政的支撑条件似乎比法治还多啊?
答:是的

问:几次宪法修改对非公有制经济规定的变化说明了什么呢?
答:说明了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强大,这要成为中国未来经济的支柱。

问:法治社会一定是宪政社会?宪政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哪个命题对呢?
答:应该是一致的,即法治社会就是宪政社会而宪政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问:如果说我国宪法是党的意志的体现,你赞成吗?
答:要看你怎么讲,应该说是不对的,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虽然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相一致。

问: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没有界定的很清楚,老师您看这是立法技术问题,还是立法者的认识问题呢?
答:我想问题都有的,而不能单纯讲是立法者的认识问题,也就是说,刚才那个说法还是不够严谨。

问:从地域适用的角度,我国宪法是不是适用于台湾地区呢?
答:是的,但是在实际上,却无法实施,只是应然的角度,而不是实然的角度。

问:我国对法律的备案制度和法律审查制度是一回事么?
答:不是一回事。备案是备而待查,而法律审查制度就是审查。如同学生的档案一样是备而待查,法律也是这样。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就可以查了。用事后审查来保证其他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宪法相一致,相统一。

问:那从法治的要求出发,是不是事先审查更合理呢?
答:是的,但也不一定,因为有些问题事先是显示不出来的,只有待到有了具体案件之后才会显示出来。

问:我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呢还是人大+检察院呢?
答:按照宪法规定就是检察院,而不是两者相加。

问:人大常委会也有监督职能,甚至监督的权限范围还大、层次比检察院还高?
答:宪法就是那样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上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而不是法律的实施。

问: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那宪法关系调整的是什么关系呢?
答:宪法关系通常没有这么说的。实际上宪法就是法律,只不过是最为基本的法律而已,所以宪法包含在法律关系之内。

问:我国宪法好像只规定人大有权修改宪法,那在我国到底是谁在制宪呢?
答:就是全国人大呀!党中央只能提建议,注意是建议而不是提案权。

问:人大要受人民的监督对吧?那人民如何监督人大呀?
答: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也是一个当前学术界谈论的问题。

问:在现实的立法活动中,现在往往是专家或现有的职能部门(如最高法)起草法律草案稿,然后拿到人大去通过,这已经不是人民立法了,而是少数人或少数利益集团立法,您怎么看这个现象呢?
答: 的确是一个大问题,这种立法现象要予以遏制。我在<立法决策论>一书中对此问题有所探讨你可借来看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问:我感觉这是与法治背道而驰,尤其是既得利益集团,是不是不应该成为立法者?
答:应该实行立法回避制度,这一制度在中国终究会建立起来的。如同涉及自身利益者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一样。涉及自身利益者也不能起草法案。

问:为什么宪法规定的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答: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劳动,要防止不劳而获,获得了劳动的机会,实际上就是找到了一份工作,当然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了。

问:义务具有强制性,即是权利又是义务是不是有些冲突?
答:不冲突,如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样,一点也不冲突。

问:立法的真空,一般怎么补救呢?
答:一是用政策来补救,二是来等待,三是某些法律,如民法,法官可进行类推。
在刑法里,只能是无罪释放。

问:我国的政府组织法属于宪法规范么?
答:对的属于宪法学的研究范畴,而不属于行政法的研究范畴,如果再具体一些则属于行政法的研究范畴。

问:构成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细胞是法律规范还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应该说两者是统一的,法律规范的载体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果非要回答的话,我选择法律规范。

问:判例法国家也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吗?
答:当然有。例如美国就有成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只是相对于判例法,成文法居于次要地位。

问:那像英国这样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呢?
答:英国实行的是不成文宪法,其宪法主要由宪法性文件。宪法判决例和宪法惯例组成。

问:国外违反宪审查 ,是不是一定是以宪法为依据呢?
答:以宪法为依据。

问:制衡原则是我国的归责原则吗?
答:不是的,通常不这样理解,归责指的是责任的归结即将责任确定给谁,而制衡通常认为是公检法之间相互制衡,个案平稳属于综合考虑一类的范畴。制衡原则又可称为权力制衡,即美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间的权力制衡。

问:法制统一问题是不是只能算做一个法制的理想呢?甚至是不理性的理性呢?
答:对的,你用哲学家式的语言表达出了深的道理,应该说是理性的不理性行为,因为归根结底这是一种不理性的行为。

问:那法制统一和现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的政策,幅度不太一样本身就是矛盾啊?
答:是的,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用毛泽东邓小平的话讲就是实事求是,就是从实际出发。用西方学者的话讲就是法的本土化问题。

问:老师,司法监督和法律监督有什么不同吗?他们的执行机关是一样的吗?
答: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司法监督机关是司法机关。在我国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美国则只是法院。

问:检察院是我国特有法律监督监管吗?
答:可以这么说。这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西方有的国家跟我国是相像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我国与西方某些国家如意大利是相像的。

问:确定一个权力的属性应当以是以什么为标准呢?
答:这是很难回答的,通常以行使机关、还有权力本身的性质特别是权力本身的性质我认为是主要标准。如有些公司如航天总公司也会行使公权力。在全力相互渗透的今天,真的很难说清权利的性质。

问:习惯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么?
答:不是正式的渊源,可算作非正式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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