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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师制度概论

问: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执行哪一个?
答: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的效力问题。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力,互负义务,因而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首先执行。

问:律师可以不经过律师事务所接案子吗?
答:按照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接案,受理案件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受理的。

问:如果以律师身份接了自己亲属的案件,必须拿到所里委托吗?
答:是的,除非不以律师的身份,而以普通公民、普通代理人的身份。

问:如果不以律师身份代理,为自己亲属做普通诉讼代理人呢?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了?
答:如果不以律师的身份,当然律师享有的权利也就没有了,就不能以律师身份去调查。

问:为什么呀?这样岂不是很不方便?
答: 因为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律师的管理。

问:律师取证,知情人不配合,律师该怎么办呢?法律对此有什么措施呢?
答:《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但目前现实普遍存在问题之一就是没有得力措施保障这个权力。当律师取证时,遇到知情人不配合的情况时,可以申请法院取证。

问:律师收费可以约定吗?
答:可以,在实践中很多律师事务所在为当事人进行法律服务时,都是和当事人进行协商后确定费用的。我国律师收费目前常见的收费方式有五种: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固定收费,以标的按比例收费和协商收费。

问:律师收费不分民、刑?另外律师收入如何纳税呢?需要申报吗?
答:根据案件的性质、种类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律师收费是比较灵活的,只要在各地规定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律师的收入当然也要纳税,因为接案都是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协议,因而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收入进行管理。

问: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无限责任,那么它可以向办错案的律师行使无限责任的追偿权吗?
答:当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因而律师事务所的追偿权是建立在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的。另外,律师事务所并不全是承担无限责任,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不同,他们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不同的:国资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都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合伙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合作所和合资所的差别在哪里呢?注册资本的差别吗?
答:在注册资本上,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所没有区别,都是最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两种事务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务所的性质。

问:那人们为什么选择注册合伙所?其优势在于哪里呢?
答:选择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原因在于合伙制更加灵活,合伙律师不属于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开办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合伙人自己筹集,风险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收入也归合伙人所有,律师可以分红,可以在离开律师事务所时分隔其应得的财产。因而很受大家的欢迎。而合作制的律所虽然也是由律师自愿组合的,但律所的所有专职律师都是合作人,其财产有合作人共同所有,在律所存续期间,作为法人财产,其财产是一个整体,是不能分割的,当合作律师要离开时,律所给其支付一定的退职费,合作人是不能请求分割财产的。两者比较,合伙制要灵活多了。

问:《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可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同意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和刚才的一个问题基本上是相同的,即我们国家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具体保障措施没有可操作性规定?法律规定得太笼统,因而当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律师没有办法,只能向法院等有国家权力的机关申请,通过法院去调查获取证据。

问: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只要不谋取经济利益是不是就可以承接诉讼业务,也可以出庭了?
答: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只要不是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可以以普通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身份,按照民诉和刑诉对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辩护。

问:在律师所里,案件由谁指派承办律师呢?
答: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指派。

问: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有什么区别呀?
答: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是不同的。事实婚姻虽然也是没有经过法定的婚姻程序的两性结合,但事实婚姻侧重于缺乏婚姻的程序条件,即未经登记,但其婚姻的实质条件是具备的。即符合婚龄,符合一夫一妻,有结婚的合意,没有禁婚的情形。而非法同居的范围就广多了,可能是未经登记,还有可能是本来就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等。不过,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结婚必须要登记,因而94年以后,我国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

问:遗产分割以后,发现被继承人有需要偿还的债务,如果几种继承同时存在,比如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都存在,那么还债义务人的顺序是怎样的呢?
答:现在回答有关遗产分割后需偿还债务的问题。如果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则由两者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问:养子女可以同时继承亲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遗产吗?
答:养子女和养父母一旦形成收养关系,即意味着和亲生父母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消亡了,而和养父母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如养父母和生父母都死亡了,在收养关系未解除时只能继承养父母的。但如果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则双方都可以继承。有关内容,可以参考教材书上的收养一章中有关收养的法律效力一节。

问:上面的那个养子继承的问题,我还有一个疑问,如果这个养子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可是他的亲生父母还想把遗产留给他,那算是遗赠吗?
答:他的亲生父母当然可以将遗产留给他,因为每个人都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他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适用遗嘱继承留给自己的亲生子女,但我刚才说的是该子女已无法定继承权。

问: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吗?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有没有条件呢?
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则是特定的条件下的义务。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所不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独立操持生活有客观困难,且成年子女具有经济供养能力或生活扶助能力。

问:近亲属的规定,究竟是以哪个为准呢?究竟报不包括祖父母、外祖母呢?
答:关于近亲属的问题,要看近亲属用于哪了,很多法律都对此有规定,例如在我国刑诉法中就明确规定了近亲属的范围,其中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在婚姻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中,就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例如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范围,法定继承人的亲属范围以及法定监护人的亲属范围等。

问:如果父母有生活能力就不能向子女要赡养费了?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权要求父母给付;同时婚姻法还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问:现在取消强之婚检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还有什么意义呢?
答:当然有意义了,因为婚姻法有关结婚的条件是对婚姻有效的必要条件,如不符合结婚条件,那么该婚姻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它和取消强制婚检没有必然的关系。况且,以前的婚检也只是其中的一个条件之一。

问:婚姻中的财产关系是否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因为民法中的一般的财产关系都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不知道婚姻财产关系中的财产能否衡量?
答:婚姻法中财产关系和民法中的财产关系是一样的,但有一点要注意,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要受制于人身关系,即首先确定人身关系,然后根据人身关系,确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婚姻财产关系当然也可衡量,但不能用财产和人身关系交换。

问:从家庭财产中,如何确定其中成员的财产?例如,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享有财产吗?退休的父母的财产怎么算他们的份额?是家庭财产总数除以成员人数就是每个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吗?
答:家庭的财产没有那么简单可以用平均除的方法来清算。我们可以逐一分析。首先夫妻的财产除掉各自的财产外,其共同的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可以一除以二。其次,未成年子女可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例如通过赠与或继承得来的明确属于他自己的财产,或自己劳动所得财产,但如果是父母的财产,则他只享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而不能说该财产属于自己。至于退休的父母的财产,只要他们有收入,那么该收入以及其他的赠与或继承的财产都属于他们自己所有。

问:比如说,中国的家庭一般是父母和子女同住的话,他们创的家业是部分的,如果儿子死去,儿媳妇要改嫁,就要分财产,家庭财产按照什么份额比例分配呢?
答:他们创的家业是不分的,如果在一个家庭中,各个成员都对家庭共有财产有贡献时,例如一起白手起家创办的家族企业,那么每个人对财产都是属于共同共有,这种情形下,就可以按人头分了。但如果他们的家业是不分的,例如一家股份公司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那么分割起来就比较麻烦了,不过婚姻法第二部司法解释就有关于这种性质的共有的分割的处理方法,限于时间,你可以自己查阅一下,我在课件中也提到了。

问: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是否有优先抚养权?
答:我国收养法第18条有优先抚养权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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