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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问:是不是低于成本销售商品都是违法的呀?
答:不是所有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规定了一些适用除外的情形,比如转产或者销售鲜活商品等情形下就不是违法行为

问:公民属于经济法的主体吗?能举个例子吗
答:公民也要交税 也要参与环境法律关系

问:会计法法律关系当中,包括那些经济法主体呢?
答:包括单位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会计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问:老师,买了假冒伪劣产品都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吗?象那种打假行为已经变成一种职业了可以吗?
答:一般而言 买了假冒产品是可以要求双倍赔偿的 但是职业打假的性质目前还不是很确定 主要是职业打假者是否是消费者这一问题上会受到一些质疑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什么区别呢?
答:有学者这么主张,私营企业包括很多种,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但是我个人觉得,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在同一层面讨论问题。私营企业强调的是所有制,个人独资企业强调的是企业责任形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不是一种企业形态,有些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一回事吗?他们都属于经济法?
答:在银行法律制度里面,我们主要涉及的是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两大块 但是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会计法和银行法都不在本次考试范围之内

问: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也属于经济法吗
答:矿产资源法属于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的内容 也不在这次考试之列 提醒一下,宏观调控法的内容不在本次考试之列。

问:全民的工业企业就是指改制前的国有企业吗
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指国有工业企业

问:商品房可以用产品质量法规范吗?
答:不适用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谈到的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问:票据权利包括那些呢?有票据义务这个概念吗
答: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有票据义务,是跟票据权利相对应的。

问:经济法的定义中,为什么强调特定经济对象呢?
答: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使得经济法和其他的法律部门加以区分。

问:我们该怎么理解经济法和商法呀?
答:其实在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和商法的界限一直争论不休。我们主张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或者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关系。而商法主要调整商事行为。

问:市场竞争法是不是也属于经济法的部门呢?
答:是的。经济法包括一些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比如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和社会保障法。市场竞争法就是属于其中的第三大块市场管理法的重要内容

问:经济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争论也是一直存在的,是吧?
答:是的。

问:经济法包括那些具体的法条呢?
答:经济法包括的法律规范相当的的多。我们考试时候涉及的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找不到具体法条,但也属于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问:怎么理解学校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呢?它和国家协调经济运行有什么关联呢?
答:我们在谈到经济法的主体时候,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比较多的,比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等。学校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会加入到税收关系中、环境保护关系中等。

问:我们在金融法中也学到了证券和票据,在经济法中也有这两部分,这说明经济法和金融法这两个法律部分中有交叉吗?还是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呢?
答:金融法中的一些内容,比如涉及到证券监管的内容,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是票据法一般认为属于商法的内容

问:经济法的主体和商法的主体构成上是相同的?
答:不一样 商法的主体主要是指商事主体,但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比较广,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等等

问:银行法属于金融法还是经济法呢?
答:一般不将银行法纳入到经济法的范畴

问:社会保障法也属于经济法吗?
答:是的。社会保障法也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问:那货币、证卷可以成为经济法的客体吗?
答:是的。经济法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证券等等

问:承担经济责任的种类都有哪些呀?
答:经济法的责任形式包括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问:无限责任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优势呢?它存在的意义在哪里呢?
答: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主要认可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两种企业形态相较于公司形态,最大的优点就在于成本小,设立时和运行中的成本都要比公司低

问:有限公司股东最多限定在50人,是为什么呢?
答: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也就是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不仅仅因为资本因素结合到一起,还因为人的因素结合到一起

问:为什么产品质量法律责任要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呢?
答: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进程。最终大家认为要求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或者受害人去承担举证责任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现在各国都基本认可了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是严格责任。但是为了平衡,又规定了一些抗辩事由。

问:有限责任公司超出其注册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该怎样定性呢?无效、违法、有效?
答:这个问题过去是争论不休的,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单纯的根据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而认定合同无效。

问: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那它就没有法人资格了吗?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或者生产的产品有问题等,受害人应该以谁为被告起诉呢?
答:我们实践中确实会碰到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就我所知,还是一个盲点,我们考试不会涉及这么难得问题。

问:合同法是经济法的范畴吗?
答:首先我肯定地告诉你,严格的讲,合同法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尽管也是经济关系,但是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关系,很少有国家干预的成分,所以在法学领域,一般不把合同法列入经济法的范畴。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有时候在市面上看到一些经济法的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在经济法这门课程中包含了合同法的内容,这些表述都不是严格法律意识上的经济法概念。

问:老师,经济法法律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一般来讲,经济法涉及到的责任形态有三种,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实践中,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多是提起民事诉讼。

问:国家各职能部门在管理经济活动中的管理行为与执法行为有什么差别呢?
答:从狭义的角度来讲,两者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区别。但是从广义来讲,国家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又不限于执法行为

问:老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权的核心是什么呀?
答:全民国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权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个概念在我国立法中正式提出之前的一个提法。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权等十多项权利。我个人觉得如果一定要说一个核心的话,可能是生产经营决策权。但是正如我前面所说,这是一个过渡时期的提法,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

问: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是不是就是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来实现的呢?
答:可以这么说

问:为什么市场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来调整?
答:因为市场管理法调整的许多关系靠我们的传统法,比如民法、行政法等都无法调整。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其一,市场主体本身有一些缺陷,比如他的有限理性,不知道公共利益为何物,比如他的逐利本性,使得健康的市场秩序受到威胁。其二,在一些情形下,市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比如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比如小的经营者和大的经营者之间。这些问题靠单个的经营者解决不了,靠某一个组织也解决不了,只能靠国家的适度干预,也就是由经济发来进行调整。

问:那么确定国家职能部门是以经济法主体出现还是行政主体身份出现的呢?
答:这要看具体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当中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很广,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企业,还可以是企业的内部机构、个人等。比如工商行政机关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就是以经济法主体形式出现的。

问:我国的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可以是非法人身份吗?
答:一般来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是法人,也就是公司模式,但是中外合作企业就更加灵活一些,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问: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属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我们把其归纳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在我国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往往将其行为主体界定为经营者,有同学就会产生疑问,政府怎么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呢?其实,这个规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规定,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背景有关系。当时我国立法时打算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并立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反垄断法没有通过,所以我们今天看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实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反垄断法的规范。你所说的政府滥用权力限制竞争就是其中之一

问: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专利吗?
答:你的这个问题属于专利法,一向没有放在经济法。就我所知,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不能申请专利的,但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不同于诊断和治疗方法,应该是可以的。

问:国家的货币政策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吗?我国货币如果升值,对我们最直接的影响是什么呢?
答:国家的货币政策问题属于大经济法的范畴。如果货币升值,对于出口的生产者、经营者而言,可能面临一些压力,因为我们在一些海外市场打的是“廉价牌”。但是对于老百姓而言,也有一些利处,最直接的就是你用同样的人民币可能能换到更多的外汇。

问:那对于工商部门的查处的决定,当事人对查处不服或错误查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可以

问:老师,个人合伙也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会计帐目吗?
答:无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形态,都有相应的会计要求。

问: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吗?
答:一般情形下,是国家机关。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不排除特定的机构或社会团体通过国家的授权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享有经济职权

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分的意义是?
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它的优势,那就是它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它的生产经营财务信息,它的缺点就在于在募集社会资本的时候会碰到障碍。比如,它不能公开发行股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发行债券。

问:注册资本和投资额怎么区分呢?
答: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目前在注册资本制度上采行的是实缴资本制。也就是在内资企业这一块,公司的注册资本等同于实缴的出资额

问:要求注册资本的意义在于哪里呢?好象有些国家根本不要求注册资本,那他们国家怎样规避风险呢?
答:事实上这个问题也是现在公司法修改当中争论的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在注册资本制度上,目前全世界主要有三种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有的国家不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全部交纳出资,只要认缴就可以,有的规定了很低的注册资本额。这体现了不同的思路。在他们看来,保障公司偿债能力的并不能取决于最初的注册资本,重要的是公司运行过程中的资本安全。如果一开始规定了数额庞大的注册资本,并且要求全部缴清,不仅会造成大量的资金闲置,还会助长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问: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定是具有物质实体的物吗?
答:不一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物,还包括行为、货币和有价证券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等

问: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有什么区别?
答: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是有区别的。其中最大的区别,我认为是在主观责任要件上。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是严格责任,不以主观上有过错为构成要件,但在追究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时,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问:上市公司和原公司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吗?
答: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问题很多,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很多的上市公司是原来的集团公司通过剥离资产,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这个公司上市了,和原来的集团之间是母子公司,尽管在法律上来讲母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但是由于原来的集团是控股股东,羊毛出在羊身上,于是开始大规模掏空上市公司。

问:个人独资企业的人可以是外国人吗?
答:个人独立企业法明确说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但是我外国人可不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大家意见不一致。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认为:既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人,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是外国人,因此对这个问题持肯定意见。

问:合伙企业的执事人与企业法人代表人在法律地位上有什么区别呀?
答:合伙企业的执行人在合伙企业里面的地位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和公司里面所提到的法定代表人还是两个概念。从理论上来讲,法定代表人意味着代表公司,他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执行人还差那么点意思。

问:怎么确定是否属于中国法人?
答:是否是中国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看公司的登记地。

问:很多企业为了在国外上市,到国外去注册上市公司,我的疑问是,这个上市公司和国内的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怎样规避法律的呢?
答:这要具体看企业自身是怎么架构的本国公司和外国注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了。他们可以是母子关系,从法律上来讲各自独立,也可以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法律上来讲分公司并不独立于母公司。从实践中来讲,可能采用母子关系的比较多。

问:外国人的个人投资跟外商独资企业不是一个概念?
答:外商独资企业是有严格的法律界定的,不是任何一个外国人设立了一个公司就可以叫外商独资企业的。不仅仅是手续的不同,还包括设定的条件、享受的待遇等等。

问:有项目公司这个概念吗?
答:项目公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问:请问现在经济法的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或者属于其它什么性质?
答:现在学者们对于这个问题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但是大部分的学者主张经济法首先不是私法,但也不是公法。因此,有学者提出了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主张。

问:经济法的主体包括那些呢?
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问: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么差别呢?从企业的角度两种,企业设置这两种组织形式各有什么意义呢?企业设置这两种组织形式对企业有什么利弊呢?
答: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差别很大。在法律上,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不需对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也就是说总公司对分公司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设置会带来很多差别。比如,企业如果设置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模式,则母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少,但是不利于控制,因为毕竟子公司从法律上来讲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如果企业采行的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模式,则可以从人员的设置、财产的分配等问题上进行控制,但是相应的,承担的风险会比较大。

问: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出租或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是不是由该企业自由支配呢?
答:理论上来讲,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企业有一定的自由支配权。众所周知,国企问题是咱们中国的老大难问题,如果进行产权的界定和利益的分配,是一个大家普遍关注并在解决的问题。

问:企业的分公司也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吗?
答:原则上来讲,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到分公司住所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同时还应当到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问: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由于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产生纠纷时,适用司法程序吗? 是否先行政复议?
答:可以适用司法,或者去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但从法律上来讲,一般情形下,这些都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司法程序往往是最终的程序。

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答:首先我们要明确:企业有很多种,个人独资企业叫企业、合伙企业也叫企业。但是这些企业绝对不是公司,因为它们并非法人。其次,我们还要给大家解释一下咱们中国的企业立法的发展历程,正是由于这些历史原因,导致了我们今天的企业立法比较混乱,企业形态也层出不穷。
最早在对企业立法的时候,立法者并没有很清晰的规划,所以在企业立法方面比较混乱,分类标准繁多,有以所有制作为划分标准的,制定出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等等,有以企业所处地域作为划分标准的,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条例》等。这些立法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了我们在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企业,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私营企业、有公司。
其实这些形态并非处于同一个逻辑层面,也就是说这些概念本身就有交叉和重合。今后,我们的企业立法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近几年的企业立法来看,基本上是以企业的责任形态作为划分标准。
目前,主要有三种企业法律责任形态: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的典型表现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连带责任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合伙企业,而有限责任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作为企业的三种典型代表形式,应当说公司是一种更为主流的形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司这种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和转移投资风险。

问:企业的范围大于公司是吗?
答:对于企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也就是说企业的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但一般来讲,企业的范畴应该比公司要宽。

问: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能发行债券吗?
答:这个问题属于证券法的内容,过去我们把它放在经济法里面讲,今年由于课时作了调整,所以这一块内容就没有涉及了。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不能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也不能够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仅仅对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开了一道口子,允许他们发行公司债券。

问:经济法我们对它界定时,是指特定经济现象,为什么作这样窄的的定义呢?
答:这里涉及到法律部门划分的问题。因为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些法律部门也会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最典型的就是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一些体现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就是由民法来进行调整,经济法仅仅调整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据此,大家所熟悉的合同关系、财产赠与关系等都是属于民法调整,而非由经济法进行调整。

问: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一方一定是国家了?那经济法是典型的公法了?这种不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却在适用民诉程序,这是否不太合理呢?
答:其实公法、私法的划分一直是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现在很多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介于公私法之间的一个法律部门,称为社会法。

问:那社会法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呢?
答: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是古罗马法学家最早提出的,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问题大家一直在争论。但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承认,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关于诉讼法是否属于公法,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尚有争议。涉及到经济法时,既不能完全体现国家的强制性的直接管理,又与民商法之间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体现个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有区别,所以大多数学者主张经济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但是又必须有一个说法,有学者就创造出了社会法的提法。

问:产品有缺陷而受害人也有过失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我们说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只要求起诉方证明产品有缺陷,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产品的缺陷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了,无需证明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但是这个严格责任仍然要受一定的限制,比如我们的产品质量法就规定了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抗辩事由。其中有一条是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的,比如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害就属于这种情形。你所讲述的情形,是产品有缺陷,但是受害人有过失,我觉得应当判断这个损害结果到底是由于产品缺陷所造成的,还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造成的。有了这个判断之后,再来决定是否由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

问:宏观调空行为是不是国家的法律行为?
答: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干预这几个字特别显眼,所以我们觉得经济法和行政法比较接近、比较类似。但是我们仔细想一想,以反垄断法律关系为例,比如甲企业低于成本价销售自己的产品,给乙企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甚至被迫要退出这个市场,因此我乙企业要去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去诉谁呢,诉的是甲企业,而不是政府。我们说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性特点是被诉方是特定的,是政府部门,即俗称的“民告官”,从这个层面而言,我们感觉经济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是有较大差别的。

问:刑事诉讼程序是公诉私,而经济法调整的案件似乎又有私诉似,也有公诉私,如果国家的宏观调空行为可诉的话甚至可以是私诉公?
答:从经济法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其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一直受到民法学者的质疑,的确,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法律关系让人觉得模糊不清。但是,我们主张,民法所调整的关系更多的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但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更多的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有一些经济关系是传统民法所调整不了的,比如我刚才列举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问题,按照传统民法的观点来看,一个民事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个民事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按照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尽管就这个具体的交易行为而言,没有不合适的地方,但是从国家的长远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这个行为会导致竞争对手的减少,最终会影响社会的利益。因此,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民法难以规制,但是经济法会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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