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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问:司法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需要做紧急处理的,先做紧急处理,比如保全,然后由于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应该帮助报案者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如果不需要做紧急处理的,至少应该告诉报案者应当到哪一个机关报案,而不能简单拒绝。

问:被告人的陈述是原始证据吗?
答:是

问:如过陈述被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了,也还是言辞证据吗?
答:陈述还是属于言辞证据的类型,不是书证。言辞证据是在立案之后对司法人员表达出来的,书证是在立案之前就存在的。言辞证据不一定是要口头表达,可用多种方式表达,但是仍然还是言辞证据。

问:证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保密吗?
答:可以保密多久?当然可以。证人可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要求司法机关保密。

问:但是,在开庭以后证人被报复怎么办呢?
司法机关要给予证人必要的保护吧!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问: 证人有没有可能在自己受到报复后除了惩罚凶手,也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呀?
答:目前没有这方面规定。

问: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定要有辩护人吗? 如果被告人坚决不要呢?可以自己给自己辩护吗?
答: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辩护,即使已经委托了辩护人。法律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拒绝无效。

问: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啊?
答:辩护律师是辩护人中的一种,关键区别在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者属于辩护人;受害方的辩护者称为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法律帮助者都叫诉讼代理人。 注意二者介入/出现时间不同。另外,前者可以有独立自主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没有自己的意见,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见。


问:检察机关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吗?
答:不属于,当事人应该是非司法机关,但属于刑事诉讼主体

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也需要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吗?
答:当然也要进入,但具体程序不同,死缓要报高级法院,死刑立即执行要报最高法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逐级保送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而死刑立即执行需逐级保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指哪几个程序呢?有简易程序吗?
答: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简易程序不属于特别程序。

问:报案不被受理,有什么救济办法啊?
答:要区别来说,公诉案件不立案的,可以公诉转自诉案件,接到不予立案通知后可以到法院起诉变成自诉案件。

问:刑事诉讼中强调控辩双方的力量平衡吗?
答:96年刑诉的修改就是要体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辩护人的帮助和介入时间的变化都体现了这一点。

问: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自己搜集证据吗?这和刑事附带民事的一样了?
答: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举证,自诉人当然应该自己收集证据。附民事的举证,如果是当事人提出的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一致,如果是公诉机关,举证情况与此有差别。

问: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什么区别呢?
答: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案件、有证据证明的情节轻微的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等,可见自诉案件是一个范围更大的概念。

问:刑事诉讼法的中的一审程序中,什么情况下可以有陪审员?
答:应该是合议庭审理的情况,独任审不用。

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目前修改过多少回了?
答:正式修改过一次,96年修改。其他有关刑诉法内容的修改比较多。

问:刑事诉讼法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程序有哪些?
答:刑诉中的重点程序:每个程序都是重点,难度比较大的有再审程序中的抗诉,有容易混淆的地方。重点掌握5个正常程序和两个特殊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是5个正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是两个特殊程序。刑诉重在程序的衔接,这是掌握刑诉法的重点环节。

问:检察院在侦查一起受贿案的时候,发现已经了诉讼时效了,应该怎么处理呀?
答:刑诉法15条,自立自撤,检察院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问:刑诉法中哪些是裁定,哪些是决定?

答: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但是在执行中有些实体问题也用裁定。决定用于司法机关内部的协调,只由一个特例就是减刑裁定。裁定是法院适用,决定是公检法都适用。人民法院用决定最少。

问:刑诉法中辩护人的资格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答:刑诉法32条规定。

问:案件性质不同是不是拘留期限也不同呢?
答:拘留性质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来确定,一般是10天,比较复杂的可能拘留期限延长到37天。

问:自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以后还可不可以反悔?
答:调解协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而且不得上诉,也是不可以反悔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问:如果证人是未成年人还一定要出庭吗?
答:证人有几种法定情况下可以不出庭作证,但不包括未成年,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符合出庭作证的条件,当然也要出庭。

问:自诉可以让别人代替起诉吗?
答:刑诉法88条规定,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

问:法院院长需要回避的决定应该由谁做出?
答:同级审判委员会决定。

问:刑诉中重点掌握的程序是哪几个呢?
答:重点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一、二审,再审抗诉)、执行和二个特殊程序: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

问:对于最高院判处的死刑,也要走死刑复核程序吗?
答:认为这种监督机制是不存在的,不是实质性复核,即行生效,实际上是没有所谓的死刑复核程序。

问:在程序性救济中,可复议和可上诉的情况中有什么规律吗?能帮住我们归纳一下吗?
答:复议: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要求同级复议,再不同意可上级复核;申请回避驳回可申请复议。
上诉:有上诉权的人提出的,有期限限制,过期作废。

问:约定管辖的限制是指什么呢?
答:刑事诉讼中没有约定管辖,那是民事诉讼中的规定,有指定管辖。

问:逮捕和刑事拘留的有什么关系呢?刑事拘留必须是经过逮捕这个强制措施吗?刑事拘留有期限吗?
答:有各自适用条件:刑事拘留 ,情况紧急下采取,期限为10天到14天,最多可37天,期满后可转换为逮捕,逮捕不是刑事拘留的前提;逮捕:3个条件——事实基本清楚、取保、监视居住不可以、可判有期徒刑以上,逮捕期限可达2年,但不能转换为刑事拘留。

问:原始证据一定是直接证据吗?
答:严格按概念解释,一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容易是直接证据,来源于现场的物证,不一定是直接证据,二者不完全重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问:监控录像制成光盘或打印成相片还属于视听证据?
答:这个问题分两个情况:视听资料的特点是具有连续的动态反映,制造成光盘仍属于视听证据,照片就不具备这个特点了,不属于视听证据。

问: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属于当事人吗?
答:当然不属于当事人,非司法机关、与案件有厉害关系才能是当事人。

问:什么样的录音、摄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出呢?
答:最为证据提出应该是在公共场所,不针对某个人才可以做证据使用;司法机关对于特定的需追诉的人的监控才可作为证据使用;私自的录音、录像保护可以做证据,侵犯个人隐私,属于违法。

问:那么电话录音呢?或录音电话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了?
答:可以,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的正常使用可以。

问: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有什么区别呢? 辩护人不只是庭审阶段出现吗?
答:刑事诉讼法32条规定。从诉讼理论的角度,可以根据二者分别为哪一方当事人服务,诉讼代理人是为受害人一方提供法律帮助,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辩护人是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称谓。当然辩护人不只是庭审阶段出现了,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

问:接到报案后不属于其管辖该怎么办?
答:应该向受理,然后根据情况,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股权的好机关,其实是起个指引的作用。

问:由于被告人申请回避致使审理无法继续进行,法院是中止审理还是延期审理?
答:应当是延期审理,是司法机关可以掌握的原因;中止审理是司法机关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

问:军事法院系统也设立若干等级吗?也是二审终审?
答:宏观是四级,它自己内部纯正的实际是三级,最高级回到最高法院,所以是这样的四级别。

问:张某以诽谤罪向法院起诉王某,在一审中,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张某后悔。在此情况下张有权采取( )。
A.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判决 B.提起上诉 C.重新起诉 D.提起申诉,要求再审

答:A.

问:执行死刑的时候,检察院要派人监督吗?
答:是的。

问: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监视居住的条件相对宽松?
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没有担保人或无力提供保证金,才监视居住。不时得,它比取保候审严格,因为他必须在指定住所内。

问:如果整个法院都需要回避由谁来决定?
答:由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指定,与其同级的其他法院来审理。

问:我国刑事诉讼中有陪审吗?
答:我们没有西方的陪审制,但我们有陪审员。

问: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吗?
答:自诉案件的前两项,即告诉才处理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才可调解,后两个不可以调解。

问:助理审判员可以做审判长吗?
答:一般不可以做审判长,一般要审判员才可,如果院长、庭长参加级别高的作审判长。

问: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侦查等环节中有回避制度的规定吗
答:有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监察委员会决定。

问:回避决定为什么要院长决定呢?都交给审判委员会或检查委员会不就成了吗?
答: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回避要院长决定,因为审委会不是法院的常设机构,是临时召集的,都有审委会决定恨不方便,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组成审委会,所以院长的回避才交给它决定。

问: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在管辖上是有优先顺序呢还是同等选择呢?这个和民事上的有所差别?
答:有优先的,犯罪地为主,为首选,在犯罪地不好确定,才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犯罪地可以细化,如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这些都可作为法院选择管辖的依据。这与民事案件没有可比性。

问:刑事诉讼中有管辖异议吗?
答:没有,那是民事诉讼中的问题。

问:老师,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是什么?裁定后,当事人可以上诉? 那决定可以上诉吗?
答:裁定只解决程序性问题,判决是解决实体问题。都是由法院做出的,决定主要用于司法机关的内部程序,除法院外,其他司法机关使用决定也较多。裁定可以上诉,决定已经做出立即生效,不可以上诉。决定可以申诉。

问:哪些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能是检察院,原告的范畴。

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的适用有什么条件和限制吗?
答:当然是有条件、有限制的。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问:司法机关做出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吗?和控告是同时享有的权利吗?
答:可以,但要看什么阶段。

问:在级别管辖中,外国人犯罪属于中级法院管辖,是不是只有当外国人是施害者的时候才是中级法院管辖,而中国人对外国人施害的不一定是中级法院管辖?
答:是的,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外国人实施的犯罪起点是中院管辖。

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能给被告人定罪吗?
答:不可以,但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定罪。

问:能不能再讲一下除斥期间和诉讼实效的区别?
答:我们刑事诉讼法用追诉时效这个概念。

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选择回答有利于自己的提问,那不等于是想证明自己无罪吗?
答: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如实回答的意思是没有可以提供的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保持沉默,不要说谎话,误导司法人员。而不是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是一种法律的义务。

问:在公安机关取证过程中,有引诱犯罪的手段,还有那种引诱询问。通过这种手段得到的证据有效吗?
答:法律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诱供是不允许的,获得的证据也是非法的,不能被法院所采信。

问:精神病医院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是书证吗?
答:一般是这样的。

问: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查阅卷宗上享有的权利不一样?
答:一个不要批准,辩护律师要求查阅卷宗不需要批准;另一个要批准,所以他的权力有限。

问: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是由谁向谁提出呢?
答:向法院提出,一般是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也可能是检察院提出。

问:入室抢劫怎么确定抢劫数额?
答:主要是通过被害人的供述以及司法勘验人员的勘验核实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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