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二、休学、退学

三、收费与退费

四、学分制与教学计划

五、课程的选课、注册考试、重修和重考

六、学习规程

七、课程免修及免考

八、课程考核与成绩

九、成绩记录与毕业总平均成绩

十、转校外学习中心、转专业与转学

十一、奖励与处分

十二、毕业和结业

十三、附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录取的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两周之内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取得学籍。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可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被录取后,如第一学期因故暂不能学习,该学期可不选课,但必须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报到手续,方可保留学籍。如确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条 已办理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需妥善保管,毕业时交回校外学习中心注销。详见《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缴费选课者,必须向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五条 现代远程教育实行学分制,分为必修与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考或重修,也可以重新选学其他课程,按学院规定的时间选课、注册。

 

二、休学、退学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休学治疗或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公出差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要较长时间中断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习中心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七条 学生休学必须提出休学申请,同时附有相关证明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休学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可将附表复印。经学习中心审批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以一年为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休学申请批准日期为准。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遇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条 学生最高修业年限按照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规定,自入学之日起在原规定学制时间的基础上最多延长两年。

第十条 学生退学,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允退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两个月以上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2.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5.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期限者;

第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处理。对于退学的学生(自动退学除外)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并上网公示两周,同时,报学信网备案。

第十二条 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已不属于在籍学生,不能再申请复学。

 

三、收费与退费

第十三条 现代远程教育实行完全学分制,按学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由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在学院远程教育教学网站上公布各地校外学习中心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需退学或注销已选课程,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退学退费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办理退学或注销课程手续。

 

四、学分制与教学计划

第十五条 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实行学分制。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满足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专业的最低学习年限要求方可申请毕业。超过最高学习年限申请毕业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我校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教学计划中规定,高中起点专科层次的学生须修满75学分~80学分的课程后方可申请大专学历。专科起点升本科层次的学生须修满75学分~80学分课程后申请本科学历。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须修满110学分~125学分课程之后可申请本科学历。符合学士学位管理条例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与学分制相应的学制和最高学习年限为:

1、高中起点专科学习年限为:2.5年——4.5年;

2、高中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为:5年——7年;

3、大专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为:2.5年——4.5年;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教学计划的所有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即学位必修课是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和各专业性质而规定的该专业所有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

2、选修课包括专业课和公共通选课。专业课是某一专业的中心课程,体现专业特点,是对专门人才的特殊需要设置的获取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可在学院开设的全部课程中任意选修。

 

五、课程的选课、注册考试、重修和重考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自己的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可以在我校现代远程教育本学期开设的课程中,按以下条款的规定选课、注册考试、重修和重考。

1、选课:是指学生根据学校网站上公布的本专业的教学计划选择学习本学期开设的课程,并按照选课的学分缴费。学生选课交费后,才能参加学习。

2、注册考试:指学生在选课学习的基础上注册参加考试。学生必须在网上对计划参加的考试进行“注册考试”,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3、重修:是指学生选择重新学习没有通过或缺考的课程;

4、重考:是指学生已选修的某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者未参加考试,申请再次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每年学院将组织4次考试,不区分正考补考,原则上学生可以参加所有科目的考试,但是应注意当学期的考试时间安排,以免发生冲突;

第二十条 学生每交一次学费可以参加3次考试,并取实际考试成绩的最高分计入课程最终成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只能重修1次,最多参加6次考试。每次考试都将带入平时成绩;重修课程需要重新选课,按本课程的学分收费。

第二十一条 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考或重修,也可以重新选学其他课程。

第二十二条 在缴纳学费后即可提交在线作业,可以跨学期,但是一旦注册考试,成绩即确定并带入本次交费生效的三次考试中,下一次交费重修时本次成绩自动删除,需重新提交在线作业;已经注册考试的学生在线作业提交截止日期为考试的前一天;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缴费、注册考试、重修、重考等手续,逾期不予补办。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一个完整教学过程的学习,完成作业和参加必要的教学活动,方能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注册考试。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考试手续,不得参加没有选学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选课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及期末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选课。

2、为了使学生能够更好的掌握所学知识,并保证所学课程的通过率,建议在选课和考试时间至少间隔3个月。

3、所选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不能相互冲突。

4、充分考虑自身学习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5、所选课程有先修课程的,应学完先修课程,再选学该课程。

6、因故需改选课程,必须在规定选课时间内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如果教学计划发生变更,以入学时的教学计划为选课依据,申请毕业时,必须修完此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选修课以在学期间最低学分教学计划为准。

 

六、学习规程

第二十六条 远程学习强调自主学习。学生应制定学习计划,尽快的熟悉现代远程教育的学习规律,努力提高个人学习能力。认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串讲、面授、辅导、答疑和考试。学生及时与授课教师沟通,理解教学内容。网络学习与自学是现代远程教育的基本学习形式和基本环节,学生应充分重视。每学期开学后,应根据自己选课注册、重考或重修的课程制订个人学习计划,自觉阅读教材、网络电子课件和相关参考资料,自觉完成作业和自测题,在学习过程中认真思考并写出自学笔记。

第二十七条 作业是检查学习质量、考查平时学习成绩的重要形式。学生要按照教师的布置和要求,在自学教材和电子课件及阅读参考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的作业和电子课件中的自测题,务必在规定的日期内交到校外学习中心,作业一律用十六开纸(自备),封面上注明“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xxx校外学习中心xxxx作业”,并装订成册,由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人员登记后,交辅导教师进行批改,给出作业成绩。对实施网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需在网上认真完成作业,远程教育管理平台将直接给出学生成绩。

第二十八条 串讲、辅导和答疑是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环节。串讲、辅导和答疑,采取集中、分散、实时、准实时和非实时,交互和非交互的方式进行。学生按规定时间参加校外学习中心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如串讲、面授、辅导、实践教学、答疑和期中考试,校外学习中心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给出平时成绩。

学院在网上公布老师视频和音频的答疑时间。学生在独立自学和反复思考的基础上,积极认真的参加答疑并提出问题。在请求教师答疑时,应明确提出问题的困难所在,最好能说明自己对所提问题的理解和看法。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也可以通过Email向任课教师提问,或者由校外学习中心把问题汇总后报学校,但要注明班级、专业、姓名、Email和通讯地址。

七、课程免修及免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按照免修免考课程的规定,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出免修申请,一次性办理免修免考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到学院网站“规章制度”栏目中下载),申请中要求列出所有要免修免考课程的清单,并附毕业证书复印件(A4)和课程成绩单复印件(A4)各一份。毕业证书复印件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单复印件需有校外学习中心复核人签字,并加盖校外学习中心公章。学校课程成绩单复印件须盖有原毕业学校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未经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人员复核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按申请材料无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参加学习,若已学过的必修课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当,且考试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的总学分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20%。

第三十二条 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证书的学生,若已学过的必修课,经我校任课教师审查自学考试大纲,确认所学内容与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相当,且考试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的总学分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20%。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批准的全国重点大学网络学院学生,若已学过的必修课,经学院确认为同层次、同科类,学时数及内容相当,且考试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的总学分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20%。

第三十四条 原本校本、专科毕业的夜大、函大、远程及全日制学生参加学习,若已学过的课程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同,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课程。该课程的成绩按照原始成绩单上的成绩记录。

第三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学生外,持有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合格证书者,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为总成绩 60%(含)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大学英语课程。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一级B合格证书的同学可以申请免考学院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但是不免修。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其所参加考试的程序设计语言Visual Basic、Visual FoxPro、JAVA、ACCESS、C++等课程之一。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微机接口技术》课程;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数据库技术”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数据库技术与应用》课程;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 “网络技术”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计算机网络》课程。

以上证书持有者,每项证书只能办理免修免考一门课程。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经过全国网络统考并且成绩合格的科目,在相对应的学院课程中将予以认定,采取免考不免修的形式,相应学院课程成绩以75分直接记入总评成绩。通过统考课程《大学英语B》的同学免考学院课程《大学英语1、2》,通过统考课程《高等数学B》的同学免考学院课程《高等数学1》,通过统考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的同学免考学院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通过统考课程《大学语文B》的同学免考学院课程《大学语文》。

第三十八条 允许学生免考的课程,仅限于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涉及的各项证书8年内有效。

第四十条 专科升本科学生不得以其在专科阶段学过的课程申请课程免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除外。

 

八、课程考核与成绩

第四十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所学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分。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选学或重修课程时,考试成绩的评定办法如下:

1、学生平时成绩由“在线作业+实践环节”构成,系统平台自动给出结果。对于没有设置在线作业或实践环节的课程,由校外学习中心手动在系统平台上按指定时间录入。执行比例以教学计划为准。

2、课程总评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计算方法如下:

总评成绩=期末成绩×相应比例+作业成绩×相应比例+平时成绩×相应比例(如果开设实践教学环节,在平时成绩中应该包括相应比例的实践考核成绩)。

第四十三条 课程设计成绩均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四个评定等级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是90分及以上,“良好”是80分及以上,“及格”是60分及以上。

第四十四条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做。

第四十五条 学历教育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品行两方面。对学生的品行考核采取以教学班或校外学习中心为单位,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态度等进行考查评定,并做出鉴定,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学习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详见《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务管理规定》中“考试纪律”部分。

 

九、成绩记录与毕业总平均成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在网上对计划参加的考试进行“注册考试”,未注册考试的同学不能参加考试,学生因故没有参加已注册的考试,在成绩记录中记为“缺考”。

第四十八条 免修免考课程成绩记为“免修”,计算毕业总平均成绩时不计算该课程成绩。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选修任选课后考试不及格,可以重考或重修,也可以放弃本门任选课的学习,另选其他任选课。成绩记录中不记载放弃的任选课成绩。另选其他任选课时,最高一次考试成绩记入“考试成绩”栏内。

第五十条 学生选修的任选课的学分,如果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那么超出部分将如实记录为任选课学分,但不能替代必修课的学分。计算毕业总平均成绩时,将多学的任选课课程成绩计算在内。

第五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0分。对于作弊学员,无论作弊课程经过多少次考试,该门课程通过的最终成绩都将按照最高分60分记录;取消作弊者评优和授予学位的资格。

 

十、转校外学习中心、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可以改变学习地点,即转校外学习中心。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校外学习中心和欲转入校外学习中心主管人员同意,报送学院核准,变更学生的学号和校外学习中心信息。相关手续应在前一个学期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可以改变专业,即转专业。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学院批准。相关手续应在前一个学期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执行新专业的教学计划。已学过的、新教学计划中包含的课程,可以直接记入成绩记录;已学过的、新教学计划中没有包含的课程,可以作为任选课记入成绩记录,但是这部分课程的学分数不得超过新教学计划规定的任选课学分总数的40%。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转专业的学生顺利完成新教学计划中课程的学习,原文史类、外语类、管理类、艺术类和医学类的专科起点本科学生,若转至其他类别的专业,需重新学习新专业高中起点本科教学计划中的部分公共基础课和全部专业基础课。

第五十六条 外校学生拟转入学院学习者,应在前一个学期办理有关手续。学生要提供原校成绩单、入学报名表、新生录取表(复印件),转出学校同意转学的批示意见。经我校对其学籍、成绩和学分确认后,同意转入者,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校外学习中心办理选课等学习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生转校外学习中心、转专业和转学均不得改变其学历层次。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可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品。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犯国家法令或学校纪律,或者有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的各类奖励和处分均记入本人的学习档案。

 

十二、毕业和结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且满足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学习年限要求,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并按教育部要求进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各专业学位委员会审批,由学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详见《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六十二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所差学分不多于10学分,或者未完成毕业设计者,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高中起点专科、本科及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所差学分多于10学分以上者,或者参加研究生进修班学习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由学校发放课程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毕(结)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

第六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课程结业证书如有丢失,一律不予补发,按本手册《3.15 毕业证书遗失的处理办法》办理证明。

 

十三、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凡已按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过的事项,一律不再更改。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第六十九条 本文件的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文件矛盾,以国家有关文件为准。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二、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三、转学、转专业、转校外学习中心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五、重修、重考规定

六、课程免修及免考

七、奖励与处分

八、毕业和结业

九、遗失毕业证书的处理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被录取的函授、夜大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院或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正式学籍。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可委托他人持有关证明,到学院或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或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情况,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在学者令其退学;已毕业者注销其获得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并上网公布。

第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并建立学生档案。学生证需妥善保管,毕业时交回学校注销。详见《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院在册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规定的日期到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五条 学院各教学班及校外学习中心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本学年的学生注册、重修、重考名单及相应学费(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缴费退费管理办法》)分别交学院学籍部及账务处。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本学期学生注册、重修和重考名单交学籍部。

 

二、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第六条 学生学习困难,本人申请留级,经学院批准后,应允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照新班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休学治疗或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公出差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中断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八条 学生休学应事先提出休学申请,同时附有关证明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院审批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以一年为期限,休学时间以休学申请批准日期为准。

第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逾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向学院学籍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最高修业年限按照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入学之日起在原规定学制时间的基础上最多延长两年。

第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在、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允退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两个月以上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2.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5.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期限者。

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处理,除自动退学外,由院委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不能再申请复学。

 

三、转学、转专业、转校外学习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如确有特殊情部,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并填写转学或转专业确认表交学院学籍部,报请主管理院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向高学历层次的;

3. 应予退学的;

4. 毕业年级的学生;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转专业

1. 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的调整,视当年该专业招生、教学资源等情况由学院决定是否调整;

2. 同层次不同科类专业的调整,文科专业不允许转入理科专业,专科升本科学生不得转入本专业类别不同的其他专业。

3. 不同层次间的专业调整,只能由高一层次转入低一层次,即只能由本科(不含专升本)转入专科。

第十六条 学习形式的调整。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如有特殊需要,经学院批准,以不扩大本科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为原则,报市教委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学生转校外学习中心需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校外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籍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校外学习中心。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校外学习中心一次。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考试要求

1. 考试是检查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所学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

2.各科考试由学院组织命题、印刷、阅卷并派专人监考。

3.课程考试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课程正常考试,成绩记零分,但可重修后再参加考试。

(1)完成本课程平时作业不足三分之二者;

(2)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课程计划时数的1/3,且课程知识掌握较差者;

(3)作业、实验或其他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及格者。

(4)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品行两方面。对学生的品行考核采用以教学班或函授校外学习中心为单位,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态度等进行考查评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写在“毕业生登记表”上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成绩考核

1.考试成绩的评定办法

(1) 期末考试成绩采用100分制,平时成绩采用40分制。

(2)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根据学生听课情况、作业、小测验、大作业、实践、实验、上机操作和期中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

(3) 函授学生的平时成绩由校外学习中心辅导教师负责,根据学生参加辅导情况、作业、小测验、大作业、实践、实验、上机操作和期中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

(4)课程总评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计算方法如下:总评成绩=期末成绩×0.6+作业成绩+平时成绩

2.毕业设计成绩均按“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方法。

3.学生旷考,成绩记为“旷考”;考试作弊,成绩记为“作弊”。

4.重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登记;经批准缓考者,重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附有关证明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5.免考课程成绩按“免考”记载。

6.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门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取消该学生评优资格,取消本科和专升本学生授予学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试纪律

1.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详见《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务管理规定》中“考试纪律”部分。

2.学生考试作弊,学院要严肃处理,取消评优和授予学位的资格,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取消学籍处分。

3.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并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五、重修、重考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一门课程允许选修三次。每选修一次参加两次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历年学习成绩单中,考试成绩均按实际成绩记载,在计算总平均成绩时,所有经二次及以后选修通过的考试成绩,均按60分计。

第二十四条 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考或重修,也可以重新选学其他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课时,要根据考试安排进行选课,避免考试时间上的冲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方可毕业。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不予申请毕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不合格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允许该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进行选修,考试全部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重修重考手续要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生首先要向班主任查询课程表和重考安排,同时附有关证明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重修申请表》和《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重考申请表》。

 

六、课程免修及免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三周内,一次性办理免修免考手续,免修免考课程的总学时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时数的20%。

第三十条 按照免修课程的规定,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申请中要列出所有免修课程的清单,学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一式三份,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课程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须盖有原学校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交班主任(校外学习中心),由班主任交学院教学部审批,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全国重点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参加专科起点本科学习,若已学过的必修课,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当,且考试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全国重点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第二学历学习,若已学过的必修课,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当,且考试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课程。

第三十二条 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证书的学生,若已学过课程,经学院任课教师审查自学考试大纲,确认所学内容与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相当,且成绩在70分以上的课程,可以中评免修免考。

第三十三条 原本校本专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参加学习,若已学过的课程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同,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课程,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单的成绩记录。

第三十四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院校专科毕业生,参加第二学历(专科)学习,若已学过的课程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同,且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第三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学生外,持有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合格证书者,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为总成绩 60%(含)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大学英语课程。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其所参加考试的程序设计语言Visual Basic、Visual FoxPro、JAVA、ACCESS、C++等课程之一。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微机接口技术》课程;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数据库技术”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数据库技术与应用》课程;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 “网络技术”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计算机网络》课程。

以上证书持有者,每项证书只能办理免修免考一门课程。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可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品。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犯国家法令或学校纪律,或者有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各类奖励和处分均记入本人的学习档案。

 

八、毕业和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品行鉴定合格,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教育部统一印制并经主管部门验印、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最低修学年限,经选修、选考后,考试成绩全部及格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不予申请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包括未经学校批准的退学者,限期退学、开除学籍者)中断学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学生在校学习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但所学课程没有全部考试成绩合格,只发给成绩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结业证。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通过重修或直接参加学院课程考试等形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

九、遗失毕业证书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课程结业证书如有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可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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