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北京理工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文件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学位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的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北京理工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由继续/远程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办理。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 完成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业,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英语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以下要求:
1.所学课程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
2.英语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2)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成绩合格;(3)教育部网络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英语成绩90分(含)以上。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优秀”或“良好”。
第五条 学士学位原则上在毕业当年申报。已经毕业但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一年内且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申报学士学位。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有严重问题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者。
4.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四、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暨远程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
2.学院初审。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逐个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者按专业编造名册,并附相关材料送学校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上报的学士学位申报信息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结果记入《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暨远程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见附件2)。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对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转继续/远程教育学院。
5.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五、附则
第八条 每年两次定期办理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暨远程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暨远程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