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p>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夜大学,函授大学,成人脱产班,国际合作班以及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等所有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无其它过错者,留校察看处分应该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或者有优秀事迹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察看期间再次触犯违纪处分规定,应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院委会审核批准。调查处理工作可吸收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

第六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若给公私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可在原有处分等级基础上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2.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3.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在原有处分等级基础上从重处分。

1.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3.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6.涉外活动违纪;

7.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8.其它应该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分 则

第九条 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标语等,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4.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其它违反学校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校内组织或者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该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及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扰乱校园秩序的;

3.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4.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等其他管制刀具的;

5.用麻将、扑克或者其它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

6.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

7.在校园内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对他人、组织进行恶意侮辱、诽谤者。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殴打教师或者教育管理工作者的,从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架或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伤害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应该给予下列处分:

1.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品或者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四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故意损害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账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者和信息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毁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伪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学校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3.侮辱、谩骂或者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4.造谣、诬陷他人的;

5.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6.冒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者他人利益,给学校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7.利用高科技手段,登陆非法网站,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

8.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

9.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将异性留宿寝室的;

10.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

11.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各项活动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在24学时(不含24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连续两月内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携带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在考试过程中扰乱考场秩序;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其它作弊行为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且行为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通报或者交换考试答题信息;

(4)其它作弊行为严重;

4.在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以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自改动、伪造成绩单,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者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如校园、图书馆、教室、团体、勤工助学等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程 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处理程序由取证与查实、审查与决定、执行与备案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一节 取证与查实

第二十六条 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和学生干事负责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取证。

学院院长、学生干事、班主任和现场的教师可责成涉嫌违纪的学生对其违纪行为如实写出违纪事件经过和检查认识材料并签署本人姓名;涉及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取证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对取证与查实工作给予充分的配合。

第二十七条 由当事人提供的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审查相关材料,拟作出处分决定,报院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院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主管校长备案。

第三十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含)以上院(系)的学生时,由所涉及学院管理学生的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事实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在3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拟被处分的学生提出申辩的,学院不得因此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须在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向被处分的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被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

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做出的处分决定;

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所有处分决定书均有学院按有关打印文件规定填写,然后交综合办公室统一打印。

第三节 执行与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向违纪学生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并要求学生填写送达回证。违纪学生拒绝填写回证时,应邀请有关人员两名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通知书留在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以在学院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处分通知书,自公布之日起经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限内可以按《北京理工大学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院委会议讨论是否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凡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和义务,学院采取措施对检举人保密,并对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在处分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情况,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与上级文件精神有悖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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