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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回放

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刑事诉讼--答疑回放

( 2013-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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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期末语音答疑教室1答疑教室。
(9:18:53)答疑老师对大家说:庞华玲老师在此进行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刑事诉讼三门课程的答疑。
(9:19:1)答疑老师对大家说:请大家注意: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法: 1、民法——(1)因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债权而发生的纠纷;(2)因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而发生的纠纷;(3)因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4)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的非讼案件。2、合同法——因合同的违约责任引起的纠纷。3、经济法、劳动法——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 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排除不平等主体)4、知识产权法——因专利权、商标专有权、发现权、发明权或著作权而发生的纠纷。5、婚姻家庭法——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分家析产、继承和收养等纠纷。6、宪法、选举法——因确认选民资格引起的纠纷。
(9:20:0)答疑老师对大家说:重点掌握: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因装卸、驳运、违章作业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不动产或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9:20:47)答疑老师对大家说: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民事诉讼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9:21:18)答疑老师对大家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如下:
(9:21:39)答疑老师对大家说:(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组织管理法等。
(二)市场管理关系: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三)宏观调控关系: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
(四)社会保障关系: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

(9:23:8)答疑老师对大家说: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
二、合理原则:须经考察才能作出是否违法的判断。

(9:23:34)答疑老师对大家说:我国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制内容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9:24:16)答疑老师对大家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重点)
1、垄断行为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限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衡量是否对竞争构成限制,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密切相关。
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是具体、个别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商事领域的竞争超出了正常竞争所允许的限度,这种限度是由某一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决定的。
2、反垄断法的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竞争不足,特点是具有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偏重事前管制和行政手段。(如调查市场结构、公布市场垄断情况、核查企业兼并和卡特尔协议等,引导企业达到具有竞争力的规模。)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旨是静态的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传统民事侵权法向商事及公法领域的一种自然延伸,形成市场竞争中的特殊侵权形式。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主要是事后救济、不告不理。

(9:27:2)答疑老师对大家说:请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注意以下问题:1、刑事诉讼以“国家追诉为主,当事人起诉为辅”的特点。2、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3、公、检、法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参与人中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三者之间的区别。4、立案管辖中的分案情况、审判管辖(尤其是地区管辖的两组主辅原则)。5、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适用条件及其变更。6、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7、刑事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8、刑事诉讼程序中各个诉讼环节的衔接条件。
(9:27:53)答疑老师对大家说:注意比较一审与二审的区别,二审与再审的区别,检察院在二审与再审中的抗诉有何不同?
(9:38:53)答疑老师对大家说:今天的答疑到此结束,6月1日上午8:00--9:20将进行上述三门课程的第二次答疑,届时请大家准时参加。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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